2021年10月29日,茌平某公司将2019年和2020年碳排放配额(尚未清缴)转让给聊城某公司。因该交易未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中进行,双方无法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交易,聊城某公司无法取得茌平某公司转让的碳排放配额的所有权,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关于碳排放指标转让的约定,茌平某公司退还收到的碳排放配额款项,赔偿损失。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茌平某公司与聊城某公司均系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违反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外私下交易,双方合同中关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约定违背了公共秩序。遂判决双方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茌平某公司返还聊城某公司碳排放配额转让款2573717.12元、赔偿聊城某公司损失738542.32元。 本案系我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本案判决确认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私下进行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无效,既有利于引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合规交易,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黄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体现了在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初创阶段,人民法院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