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包头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包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包头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包头市境内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包头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包头市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包头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包头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包头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包头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包头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委、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上级要求参与制定包头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温室气体监测。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监测信息发布的组织实施,负责县级环境监测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协同推进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建设管理包头市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配合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指导旗县区政府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执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利和责任清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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