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全社会
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
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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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
全社会重点领域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要点》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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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2022年全社会重点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要点。 一、节约集约利用能源 (一)完成2022年钢铁、铁合金、电石、焦炭、石墨电极行业限制类产能有序退出任务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计划。 (二)制定印发《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修订印发《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 (三)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煤电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完成2022年淘汰落后煤电机组、煤电机组“三改联动”计划。 (四)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推进实施“易大宗打造中蒙经济走廊煤炭能源进口样板、创新无人运输通关物流供应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 二、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五)完成对自然保护地已设的105个矿业权退出工作。 (六)完成2022年全区露天矿山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七)完成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工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八)完成2022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计划目标任务。 (九)开展盘活“空心村”、农村闲置宅基地工作,完成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25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5万亩的年度目标任务。 (十)建立和完善各盟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全区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13.4万亩。 四、保护和节约水资源 (十一)2022年底前将旗县(市、区)可用水总量(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合理分解到城镇供水、生态需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细化落实到取用水基本单元。 (十二)制定印发自治区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工作方案、自治区落实《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工作措施。 (十三)完成黄河流域7个盟市60%以上、其他盟市50%以上旗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的阶段性目标。 (十四)开展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完成各试点盟市实施方案的审查。 五、节约粮食 (十五)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实施方案》。 (十六)开展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等机械化收获减损技术指导意见的宣贯与培训。 (十七)开展主粮作物机收损失监测调查,减少机收环节粮食消耗。 六、循环利用再生资源 (十八)编制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十九)完成盟市修编、新编的自治区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审核批复,完成2022年度循环化改造计划。 (二十)推进乌海市、包头市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完成2022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二十一)将“固废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新技术研究”等方向纳入自治区2022年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组织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 七、全面节约社会资源 (二十二)完成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新购置车辆中按30%比例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计划。 (二十三)完成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高效照明光源节能改造工程年度计划。 (二十四)完成节水型单位、节水型高校第二批、节约型机关的创建工作任务,启动、推进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工作。 (二十五)完成“草原英才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年度任务,以及围绕自治区首批打造12条重点产业链的企业人才引育工作科研经费支持任务。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区人力资源诚信机构评选。 (二十六)开展呼和浩特市绿色出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完成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以上、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0%的目标任务。 八、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七)制定能源、土地、矿产、水、粮食重点领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专项落实方案。 (二十八)建立自治区全社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议事协调机制。